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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以後結婚儀式也可以省了。

想結婚的人把婚紗店提供的結婚證書寫一寫,證婚人蓋蓋章,就可以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了。多有效率啊!不過,最好是雙方父母親可以接受啦!



結婚 登記就生效
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:2007/01/17 07:00 記者:記者林河名/台北報導

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。立法院昨天協商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,現行「儀式婚」將改為「登記婚」,只要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就發生婚姻法律效力。

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「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」,稱為「儀式婚主義」。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,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,且因「公開儀式」認定常有爭執,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,法界乃有修法之議。

現行規定的另一問題是,民法結婚採「儀式主義」,離婚卻採「登記主義」,使得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,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現象。

昨天協商達成共識的修正內容採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,確定「結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未來結婚不須有公開儀式,但若未依法登記,即不具婚姻效力。

由於這是結婚制度的重大變革,司法院認為至少以兩年來宣導,以免新制施行後,新人歡歡喜喜舉辦公開儀式或盛大婚宴,卻因忘了登記而導致結婚無效。立委也同意在施行法修正草案協商時,增訂新制的「日出條款」。

昨天完成的協商內容還包括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,規定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,後婚姻仍有效,前婚姻視為解消,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相關規定,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。

不過,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、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姓氏等規定,因立委黃淑英反對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即可判決離婚的「台商條款」,且主張父母若對子女冠姓約定不成,可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的主張與其他立委尚未達成共識,還待繼續協商。

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,如果本會期來不及,也希望親屬編修正案能在下會期完成三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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