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貸足額擔保不能再要保人
資料來源:96年3月30日 聯合報

金管會三令五申 銀行若要求提出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最高罰1000萬

金管會在三月初再度強調,消費者申辦房貸或消費性貸款,如果已提供「足額擔保」時,銀行業不得再要求貸款人提出「共同借款人」或「連帶保證人」,否則要罰。

但在實務上,很多銀行都會要求貸款人再提供保人,銀行的做法是將名稱改變,也就是要貸款人提出一個「共同借款人」,如果借房貸的是先生,這過「共同借款人」,多半都是太太。

辦房貸時,為什麼要貸款人再提出一個「共同借款人」?銀行業者解釋,儘管經過鑑價,房地產的價值高於或等於核貸的金額(足額擔保),但銀行還是無法確保消費者的房貸債權可以回收,還是有風險。另外,同業幾乎都這樣做,大家就有樣學樣。

另外,有些貸款人,可能已經有其他債務,銀行評估後,認為他的「負債比」已經過高,這時候如果納入「共同借款人」,銀行會覺得還款更安全,也較願意借出更高的額度。

但金管會認為,「銀行法」既已明文規定,要求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能再要求提出保證人,銀行就應該切實遵照辦理,如果被金管會發現還這樣做,要處罰200萬元到1000萬元。

金管會三月初發函各行庫做上述要求,各家銀行都在更改內部作業。在房貸業務排名前五大的中國信託、國泰世華銀行都表示,針對房貸「足額擔保」這部分,早已不要求當事人提出連帶保證人。

中國信託說,目前該行房貸對於「不足額擔保」部分,會要求提供「一般保證人」,且這個規定是「回溯既往」,若有房貸戶過去被要求提出連帶保證人,現在都可以改回「一般保證人」。



昨天遠東商銀業務來公司找我,請我在合約一些塗改過的地方用印,另外,他告訴我金管會已經明文下來,規定他們家以後房貸都不得要求有『保證人』,搞的他們這兩週雞飛狗跳,不過因為我的案件已經下來了,所以比照之前的規定。

房貸不得有保人,意味著銀行風險提高,未來核貸成數相當不樂觀,最多可能只有七成。

還好,我貸的還算是時間,但未來要買房子的人,現金不夠多真的買不起啊!(雖然我的現金也不多>"<)這條新聞也讓我瞭解到,為何中國信託和國泰世華是房貸給的最小氣的銀行了。(當初國泰評估我們買的房子最多只能給到7成)

想買房子,沒有150萬『多餘的現金』就不用考慮了,而且只能買到500萬的房子,還不含裝潢傢俱。(錢真難賺..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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